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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将军路校区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0-31作者:审核:供图:来源:南航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点击:7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将军路校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管理委员会党政字〔20182

                                          

 

关于印发

《将军路校区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驻将军路校区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将军路校区户外宣传品的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校园安全,为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切实予以执行。

 

附件:《将军路校区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 

 

    

       将军路校区党工委  将军路校区管委会

        20181026

 


 



附件:

将军路校区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将军路校区户外宣传品的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校园安全,为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宣传品,特指由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户外临时悬挂、摆放、展示的宣传品,如横幅、标语、拱门、展牌、海报、招贴、道旗以及指示标志等。

第三条 凡在校区各大门口、校园主干道、宣传橱窗和其他公共区域展放宣传品的,均须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类宣传品的展示,须于展示前3个工作日,到校区管委会办理审批手续,经校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展示。

(二)校区内各学院和部门对本单位所在建筑物门口宣传品的展示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三)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展示宣传品,须经学生组织、社团的主管单位同意后,再向校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四)校外单位一般不得在校内展示任何形式的宣传品。如需展示公益性宣传品,应由其校内联系单位办理上述审批手续。

(五)校内、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主干道及公共宣传橱窗、场所等展示宣传品。

(六)申请展示的宣传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江苏省或南京市重大活动需营造氛围的;

2.因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营造氛围的;

3.逢重大节庆日需营造氛围的;

4.因举办全国性学术活动和重要的宣传文化活动需营造氛围的;

5.因组织与全校师生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活动需营造氛围的;

6.其它经校区管委会批准的宣传品。

(七)严禁展示有下列内容的宣传品:

1.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2.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

3.不利于学校和谐稳定的。

(八)宣传品的内容以及制作和展示方式应符合要求,统一规范:

1.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

2.宣传品的制作要整洁美观,尺寸要与展示空间相协调,摆放、悬挂方式要规范、端正。

第四条 宣传品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展示,具体由校区管委会根据宣传品的内容及形式确定。经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宣传品,只能展示于自己店面门前,并保持整洁美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摆放。

第五条 宣传品的展示,不得影响和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的美观协调。任何横幅都不能悬挂于路灯杆或危险物上。也不得将宣传品用绳子、铁丝、胶带等系于树干、灯杆等载体之上。

第六条 宣传品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展示。全校性活动的宣传品展示时间不能超过5天,二级单位的宣传品展示不能超过3天。

第七条 展示单位在宣传品展示期间,必须注意维护宣传品的整洁美观,及时整理、清理变形、歪倒、损坏的宣传品。

第八条 展示宣传品的单位必须在宣传品展示到期后的一日内,将宣传品及其附件全部自行拆除取回。

第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创新宣传展示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和校区内公共展示平台,尽可能减少户外宣传物的使用。

第十条 校区管委会有责任对校园文化环境进行巡察,及时处理违规展示的宣传品,敦促违规展示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或拆除。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的,将在校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多次违反的,在两个月内对其提交的展示宣传品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迎新季、毕业离校季可参照执行《将军路校区迎新等特殊时段户外宣传品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将军路校区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将军路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