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将军路校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22作者:审核:供图:来源:南航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点击:3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加强校区室内外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保障各项活动有序举行,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将军路校区管委会党政办负责,部分场所委托校团委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活动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有关单位、团体在学校公共场所拟举办活动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举办方按照管理要求实施活动。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活动的巡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是指可供人员聚集开展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包含:

(一)室外场地:

樱花广场、艺体广场、国旗广场、主楼东广场及需要向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申请的其他场所。

(二)室内场所:

大学生活动中心、艺术中心演艺剧场、主楼报告厅、主楼22楼会议室、行政楼会议室、艺术中心多功能厅、大学生科技活动成果展示厅及根据特定需要向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申请的其他场所。

第二章 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由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直接负责管理的场所有

室外场地:艺体广场、国旗广场、主楼东广场;室内场所:大学生活动中心、艺术中心演艺剧场、主楼报告厅、主楼22楼会议室、行政楼会议室、以及根据特定需要向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申请的其他场所。

其余公共场所由将军路校区管委会委托校团委管理。

第六条  室内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运行正常;

(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各场所的功能

(一)室外场地

1、樱花广场:活动宣传、报名;文艺演出;陈列展示;

2、艺体广场:仅限于活动宣传、报名;陈列展示。且在樱花广场被占用时使用;

3、国旗广场: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校级大型活动;

4、主楼东广场:活动宣传、报名;陈列展示等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二)室内场所

1、大学生活动中心:承担院级活动和学生组织活动;

2、艺术中心演艺剧场:原则上只承办校级以上演出、会议类活动;

3、主楼报告厅:原则上只承办校级以上会议类、讲座类、竞赛类活动;

4、主楼22楼会议室:原则上只承办校级以上会议;

5、行政楼会议室:学校各单位会议;

6、艺术中心多功能厅:各级学生团体组织的娱乐活动、小型文艺演出以及学习讲座等非商业活动;

7、大学生科技活动成果展示厅:展示我校大学生科技活动成果,接待参观。

第三章 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活动,是指校内和校外有关单位、团体面向师生或者社会公众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会议类活动;

(二)讲座类活动;

(三)文艺演出活动;

(四)竞赛类活动;

(五)招新、报名活动;

(六)陈列、展览活动;

(七)人才交流活动;

(八)其他活动。

第九条  将军路校区举办的活动分为四级:学校重大活动、校级活动、院级活动、其他学生活动:

(一)学校重大活动:学校重要的接待或对外活动,由校党政办公室或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落实的活动;

(二)校级活动:学校oas上发文的或学校领导参加的活动;以学校名义举办、具体由职能部门或学院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活动;

(三)院级活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涉及全院多年级学生的活动;

(四)其他学生活动:各学院以及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

第十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举办的活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举办方必须遵守各场所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活动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方须提前三天,登陆将军路校区网站申请场地。

第十二条  当活动场地使用时间出现冲突时,高等级活动优先使用场地。

第十三条  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主楼报告厅和艺术中心演艺剧场,举办方需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人必须是在职教职工。

第十四条  举办方申请举办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举办: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暴力、黄色淫秽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五)举办方没有能力保障活动安全的;

第十五条  需要校区多部门协作的活动,需至少提前一周联系校区管委会党政办,便于开展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许进行商业活动,涉及商业行为的活动必须特别说明,经校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如活动时间、场地需要变更,需在校区网站撤销原申请,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活动的举行:

(一)活动举办方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场地管理规定的;

(三)超出申请范围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活动内容不健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六)可能导致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未经审批、擅自给举办方提供场地的;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军路校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将军路校区管委会

                                                    2014.5.20